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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戒毒)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3-05-31 14:56:49 【字体: 】

  当前,在现行的体制机制下,劳教(戒毒)工作依然存在着“地方向劳教(戒毒)场所一送了之,劳教(戒毒)场所向社会一放了之”的双脱节现象。社会缺乏向监所延伸帮教的工作机制,监所缺乏与地方衔接帮教的联动机制,直接制约着监所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2011年以来,常德市劳教(戒毒)所以“延伸矫治手臂”活动为载体,通过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对接,在劳教(戒毒)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工作站,全面构建了劳教(戒毒)所——政府、社会组织——劳教(戒毒)人员家庭三位一体的延伸矫治帮教专业化网络平台,实现了“帮扶一个对象,挽救一个家庭,平安一个社区,和谐整个社会”。

  一、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成效初显

  20125月,在市司法局的协调支持下,市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工作站(简称两站)正式挂牌成立,两站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教育科,工作人员由市劳教(戒毒)所教育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制宣教科的相关人员组成。两站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定期开展法律咨询,随时受理劳教(戒毒)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两站运行一年来,先后受理了益阳籍戒毒人员谢某因断绝母子关系、常德籍戒毒人员易某因不服强戒决定等8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针对劳教(戒毒)人员普遍关心的婚姻变故、财产继承、土地征收、房屋折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组织法律咨询30余人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受助对象通过法律咨询,均主动放弃了司法诉求,目前思想稳定,表现良好,消极对抗情绪基本消除。

  二、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模糊,工作热情不高

  1.劳教(戒毒)所民警存在模糊认识

  由于法律援助工作在劳教(戒毒)所起步较晚,部分民警对法律援助进劳教(戒毒)所还存在认识模糊、重视不够的问题。有的认为在劳教(戒毒)所搞法律援助是作秀,是走过场;有的在处理劳教(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申请时,热情不高,特别是对个别不服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冷眼相待,甚至泼冷水,动员他们放弃维权,不吵不闹,自认倒霉。

  2.法律援助人员缺乏工作主动性

  劳教(戒毒)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依托当地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目前虽然市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站已经挂牌,但劳教(戒毒)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地带,法律援助工作者很少主动到劳教(戒毒)所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尤其是对不服劳教(戒毒)决定的维权案子一般不愿涉及强势部门和敏感话题,往往只提供法律咨询,难进行法律援助。

  3.劳教(戒毒)人员持怀疑观望态度

  大部分劳教(戒毒)人员对所内开展的法律援助一般不感兴趣,多持怀疑态度,认为是走过场,因此对申请法律援助给予的期望值不高。

  (二)形式单一,援助效果不佳

  1.在形式上,受劳教(戒毒)所性质的限制,目前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主要以民警受理申请——转递法援中心——委托律师进所援助、咨询的形式进行。

  2.内容上,劳教(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不服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争议。因婚姻、继承、拆迁、灾后补偿等引发的财产争议虽有涉及,但不够强烈。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或不够完善,或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劳教(戒毒)人员提出的行政诉讼,无论是决定机关还是执法场所都心存戒备,担心在争讼中败诉,引起国家赔偿和行政追责等负面反应,因而被诉当事人往往对这类矛盾采取回避推诿的态度,即使进入复议、申诉、诉讼程序,相关司法部门也大多采取回避主要矛盾,或诉讼外解决的方式处理。这些因素都导致受益于法律援助的劳教(戒毒)人员不够广泛,援助效果不佳。

  (三)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允许“劳动教养人员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39条规定:“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在具体执法中,既没有明确劳教(戒毒)人员享有的法定权益应通过什么程序去主张或得到保护,又没有明确若法定权益受到限制甚至中止时,应采取何种程序予以救济。为了充分保障这部分劳教(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就必须具有更高的执法水平,弥补执法依据滞后可能引发的风险,减少由此可能带给劳教(戒毒)所和民警因执法依据不足引发的执法风险。

  三、加强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总体思路:劳教(戒毒)场所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内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资源优势,在所内联合建立法律援助站、法律宣传站,常年为劳教(戒毒)、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要充分发挥由“党政总揽、司法主办、部门协作”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优势,及时协助劳教(戒毒)所化解涉访、涉诉、涉稳矛盾,防范执法风险。

  1.加大法援宣传力度,营造法援维权氛围

  要大力宣传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积极争取社会和各级司法部门的支持,促成《条例》对劳教(戒毒)人员等被监禁人员法律援助法规的尽早出台,形成常态工作机制。要加大对民警的教育力度,使广大警察充分认识对劳教(戒毒)人员的法律援助,是保障劳教(戒毒)人员人权,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劳教(戒毒)人员的教育宣传。充分发挥所内法律援助站的辐射作用,利用所内广播、电视、黑板报、所报等媒介资源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开辟法律援助专栏,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2.建立三级工作网络,规范法援工作流程

  劳教(戒毒)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劳教(戒毒)所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自有的法律人才优势,积极依托省、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从省劳教(戒毒)局到市劳教(戒毒)所逐级成立相应的法援工作机构,建立省劳教(戒毒)局“法律援助中心”、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大队“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做到定岗、定位、定责,为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奠定组织基础。

  3.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加大法援保障力度

  劳教(戒毒)所开展法律援助,虽然按规定是免费的,但日常的法律宣传与咨询需要工作运行经费,特别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具体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取证、鉴定以及办案律师的差旅补贴等都必须有经费保障,而目前劳教(戒毒)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没有专项经费支出,经费的不足问题已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可采取政府财政拨付一部分、劳教(戒毒)所自筹一部分经费的方法,设立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基金,为劳教(戒毒)所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有效的保障。

  4.延伸矫治手臂,建立法援协调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劳教(戒毒)、戒毒所传统的教育矫治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劳教(戒毒)、戒毒场所封闭的管理模式和单一的管理职能与人们期望的社会效果越来越不对称,劳教(戒毒)、戒毒工作教育矫治成本与社会化矫治效果的性价比越来越不对称。特别是随着社会生存压力的增大,因家庭关系失和、房屋拆迁失地、生活无望失业、子女就读失学等现实的社会问题对前途失去信心而产生自残、自杀、逃跑念头和具有暴力抗管、抗教、抗戒等极端行为倾向的劳教(戒毒)、戒毒人员较过去明显增多,对这类人员的教育转化仅靠管教民警的谈话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其作用有限,效果不佳。面对需要由政府和社会综合解决的社会性问题,职能单一的劳教(戒毒)所以“延伸矫治手臂千户行”活动为切入点,以“服务性执法、教育性管理、综合性矫治”为工作理念,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工作,彻底打破劳教(戒毒)所固有的自我封闭性,通过延伸矫治手臂,建立劳教(戒毒)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院、公安、群众自治性组织共同参与,多方联动的法律援助综合协调机制,实现教育矫治效果的最大化。

  (市劳教所  易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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