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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3人非法上访非法游行示威被拘留!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8-12-19 16:02:19 【字体: 】

2018年12月10日上午,桃源县城六合幸福里小区部分购房户为了个人诉求,采取堵县政府大门的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办公秩序。接到报警后,桃源县公安局迅速出警,将聚集群众劝退,并现场带走两名违法人员王某、聂某。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2天,对聂某的违法行为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警方提示:维权须理性,违法必追究。

12月11日,桃源警方依法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两名男子彭某、管某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10月27日上午,桃源县城某小区部分购房户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相互邀集,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县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对为首的彭某和管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法律知识普及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转自《平安常德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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