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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09-27 13:25:03 【字体: 】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党中央为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1998年4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至此,党的执法监督逐步向规范化轨道迈进,成为了各级党委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并在维护社会稳定,遏制司法腐败、提升政法队伍形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汉寿实际,对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些浅显之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已有十余年,人们对其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当前还有少数人对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心存疑惑,认识上有偏颇。有的认为在法律监督方面,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国家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还有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而且这些机关本身都有党的组织,因而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没必要再实行监督。有人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对党委执法监督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甚至有人以个别领导者非法干涉司法程序,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的案例,来论证党委执法监督与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的对立性。这些“多余论”、“干扰论”的错误观点和思想倾向,对执法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要客观认识和评价党的执法监督作用。从汉寿这些年执法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其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有利于”:

   1.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因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等引发的涉法涉诉案件开始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大局的稳定。近几年来,汉寿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涉法上访案件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每年开展一次涉法信访突出问题的大排查,对涉法上访案件实行县级领导包案化解负责制。对重大疑难案件,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亲自召开案件协调会,限期结案,不留涉稳隐患。2006年至2007年,汉寿连续两年实现了到省赴京涉法上访“零指标”管理,有力促进和维护了社会稳定。

   2.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当前,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反司法腐败的斗争中,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党内监督尤为重要。近几年来,汉寿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方针,一方面,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建立和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每年会同人大内司委对政法机关组织两次以上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制度设防,从源头上防范了司法腐败的滋生。另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司法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有利于提升政法队伍形象。政法机关执法质量的高低能反映出政法队伍形象的好坏。政法干警手中都掌握着一定实权,只有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才能防范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我们通过建立执法质量奖惩机制,把干警的执法质量与福利待遇、晋职晋级、五星级干警评定紧密挂钩,大大提升了政法干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形象。2006年,在全省组织的社会治安公众测评(含公众对政法队伍 整体形象评价)中,汉寿位居全省第16位。

二、必须注重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协调性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虽在权威上具有优势,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协调、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党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是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只有相互配合,互为补充,才能提高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因此,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大力支持和保障其他监督效能的发挥。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与同级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某些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处理好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首先要正确认识自身的职能作用。党内执法监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绝不能逾越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破坏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必须尊重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决不可借独立办案来贪赃枉法,来抵制党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党委政法委要及时研究,按有关程序依法协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严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对于案情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案件,政法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三是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有的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就案办案,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结果为案件处理增加难度,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执法监督部门要对事关大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加强协调,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必须确保新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实效性

  新时期,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集中凸显,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不仅不能削弱,还要加强,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1.建强执法监督队伍。执法监督工作业务性强,必须选配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处事果敢、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对执法监督人员,要在工作上多支持,让其大胆监督;要在政治上多关心爱护,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应提拔重用。

   2.突出执法监督重点。党委政法委加强执法监督并非事无巨细,事事监督。就当前情况看,主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几类问题加强监管。一要监管执法不公正的问题。要严查狠治为黑恶势力及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充当后台保护伞,以及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二要监督执法不文明的问题。重点查处刑讯逼供、滥用警械、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三要监督执法不廉洁的问题。不仅对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办人情案要严肃查处,还要认真查纠司法机关搞利益驱动,以执法为名,行创收之实,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如违规罚款、罚款私分、滞留赃款赃物等。四要监督执法不高效的问题。对久审不结、久访不息的案件,要追踪调查;对涉法上访问题,要集中交办,限期办结。

   3.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党委政法委要以文书交办、会议协调、巡视督查、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并坚持一督到底。二是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针对涉法涉诉案件上升的势头,要树立“执法看信访”的理念,把执法办案是否引发上访、是否主动做息访罢诉工作、是否采取调判结合的执法方式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把上访率、息访罢诉率、调解和解率作为考评的硬指标。

   4.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党对执法权的监督体现在党规党纪的教育执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的教育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多方渗透等方面。我们要积极探索党建、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做法,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形成各部门联动的整体效应。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作用,强化查案的治本功能。对严重失职失责引发的信访问题或严重违法执法问题,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主动联系,共同联手,严肃查处。对有意袒护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执法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工部门,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端正干警的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

   5.树立执法监督权威。监督一旦缺乏权威性和实用性,便易流于形式。我们要在提高针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上下功夫,在体制和制度上做到两个结合。第一,把执法监督管理职能与干部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政法干警执法档案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抓好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和运用,真正把“执法档案”作为干部晋职晋级、调整交流、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二,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将执法质量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作者分别系中共汉寿县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 李忠、执法监督室主任 李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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