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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法院执行联动解难题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0-06-04 15:23:01 【字体: 】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熊某与李某、伍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至此,这起极难执结的“骨头案”终于圆满地画上句号。

  2007年7月29日,伍某将自己的房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李某建造,李某在施工过程中雇请熊某帮工。同年9月18日上午9时许,熊某在为房屋正面贴瓷砖时从跳板上摔下来,导致颈髓损伤并四肢瘫痪。后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完全护理。事发后,李某为熊某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伍某支付了500元医疗费。后因继续治疗和护理等赔偿费用,双方协商不成。2008年8月5日,熊某就赔偿问题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0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还需赔偿熊某损失83817元;伍某承担次要责任,还需赔偿原告熊某损失22954元。然而,李某、伍某年近古稀,李某子女在外打工已多年没联系,而伍某新修的房屋因为出了此事已经停工,家徒四壁,两人再也拿不出钱来。

  2010年初,熊某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到当事人所在村了解双方的实际情况,熊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现丧失劳动能力,家里失去经济来源,只能靠妻子平时打点散工维持家计,赔偿款不到位,生活极度艰难;而两被执行人家境也较困难,确无履行能力。该案在法律上属于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的范围,但中止执行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法官没有简单的裁定中止案件执行,而是与当事人所在村、镇的执行联络员取得联系,向两级组织发出协助执行函。邀请场站综治办吴光辉主任和村治调主任杜主任协助法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在各方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表示贷款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另外,考虑到熊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镇政府特地发放了特困救助资金3000元,并为熊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农村低保。另外,法院也为熊某办理了特困对象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手续,为他申请到3000元执行救助金。

  该案的顺利执行,充分利用了基层干部的群众基础,充分发挥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协调作用和威慑作用,也为法院得执行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和模式。

                     (覃自茹  欧阳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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