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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创新“调解六法”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7-12-14 17:47:17 【字体: 】

2015年以来,市中院一审审结民事案件495件,调解结案或通过调解,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的案件(以下简称调撤案件)占55.96%;二审审结民事案件5373件,调撤案件占29.35%;再审审结民事案件127件,调撤案件占12.60%。在调解过程中,市中级法院不断创新模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工作,创新“调解六法”,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说理调解法。为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法官用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的体态语言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既讲解法律知识,又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纠纷产生的过程、矛盾焦点的因果关系,缓冲当事人对调解的抗拒感。同时,注重从人伦道德、社会习俗等方面,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调解成功做好铺垫。

二是协同调解法。注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前提下,由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以及德高望重的长者等担任主持人,主持全部或部分庭前调解活动,最终结果由合议庭审查确认。法官在调解前,明确职责纪律,对调解的地点、方法进行具体指导,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起协调确认作用。

三是借力调解法。当前,“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怪圈现象时有发生,很多当事人托亲戚朋友到法院说情,这种现象给法官办案造成很大困扰,同时也为调解提供了契机。面对说情者,法官不是简单避而不见,而是向说情者讲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言明法律规定,陈述利害关系,通过层层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是联动调解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根据案情邀请人大、政协、工会、妇联、个协等单位或个人参与协调,充分发挥社会联动调解优势,既提高了法院公信力,又有利于解决矛盾。

五是民俗调解法。当事人来自不同民族,有着不同信仰。调解过程中,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充分了解不同地域风俗、具有特别意义的纪念日、庆祝日等民俗文化,针对不同案件做好思想引导,进一步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六是互联网 调解法。面对互联网时代,法院与时俱进地开展调解工作,合理有效利用网络。针对长居外地的当事人,法官利用微信语音聊天、微信群、qq群、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调解,减少了当事人往返劳累,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市中级法院  卜玉萍 文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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