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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骑电动自行车酿事故,常德女子自己“买单”负全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1 09:09:27 【字体: 】

有些人把道路当成自家“晒场”,骑车出行为所欲为。12月6日,常德的郭红某就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

当天11时33分左右,郭红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武陵大道中间直行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建设路口人行横道,在左转红灯时突然左转变换车道,与王某驾驶的湘ja**17牌号小车相撞。事故造成郭红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常德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经调取事故现场视频和走访当事人后认定,郭红某在经过有信号灯的路口未遵守信号灯通行,并且未避让正常直行车辆,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王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郭红某不仅要自己承担受伤治疗、两轮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修理,还要赔偿对方被撞损小车600元维修费。

交警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路口红绿灯分为直行和左转;如果先放行直行,再放行左转,左转车辆应该让直行车辆走完后才能进入路口左转通行。

(常德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刘小满  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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