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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惹争议 执行法官化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9 15:46:01 【字体: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此案执结完毕。

被告某村委员会与原告向某自1997年以来就有债权债务往来,截止至2008年,村委会尚欠向某借款7046元未偿还,向某讨要多年未果,为了拿回欠款,于2019年5月9日向鼎城法院提起诉讼,鼎城法院最终判决某村委会偿还向某借款本金7046元,并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某村委会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2月14日,向某向鼎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某村委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应义务,但某村委会一直拒绝履行,村委会认为,在2002年以前农民仍需缴纳耕地租用费时,向某一直未缴纳耕种村集体土地所需缴纳的税费及提留资金,其数额已足以抵偿向某的借款。

执行法官多次与某村委会进行沟通,并联系鼎城区党委政府一同耐心劝解某村委会,2002年以前的税费和提留资金等债务与向某的债权种类、品质不相同,也无法证明债务抵销经过双方协商,如果某村委会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另行主张,但该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履行,向某的借款应该及时还清。某村委会充分了解利害关系后,改变了之前的态度,表示愿意配合鼎城法院的工作,并主动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将向某的欠款还清了。

法官提示:债务抵销必须以种类和品质相同为前提,需经过双方协商,此案中税费和债务种类和品质不同,不可冲抵,某村委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过合理合法途径来主张,不可用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法律主体既要依法行使权利,也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鼎城法院  周建军 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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