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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检察工作改革创新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10-27 16:38:22 【字体: 】

  改革创新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要适应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既是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需要。

  一、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着力点

     一是着力在创新工作理念上解放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检察体制和检察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建立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我们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检察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检验检察工作。

     二是着力在融入总体格局上解放思想。检察机关必须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去观察形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一切从发展出发,一切为着发展,一切服从于发展,一切服务于发展。要抛弃本位主义、部门主义的狭隘思维方式,努力拓宽工作视野,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思考谋划。

  三是着力在转变工作思路上解放思想。要努力实现“五个转变”:由单纯依靠打击、控制求一时稳定向注重以和谐保长期稳定转变;由注重减少不和谐因素向既着力减少不和谐因素又着力增加和谐因素转变;由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转变;由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向既注重解决具体问题更注重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转变;由就队伍抓队伍、就业务抓业务向业务队伍结合起来抓转变。

     四是着力在找准工作定位上解放思想。要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不断解放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检察工作的最终标准定位在人民群众满意上。

     五是着力在优化工作机制上解放思想。当前最迫切的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建立体现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工作管理模式。要勇于触动检察工作机制改革中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敢于突破体制性、机制性束缚,通过理顺体制、优化机制释放潜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六是着力在丰富工作方法上解放思想。要针对一些检察干警用老一套工作方法去应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下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的实际,更新观念,自觉增强创新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在尊重检察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时代和人民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推进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围绕增强法律监督的合力求创新。要着力在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功效上下功夫。在内部,要理顺检察机关的纵向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落实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要认真研究法律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检察体制,有效整合法律监督资源,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功效。要按照“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总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落实侦查一体化、公诉一体化的相关规定,通过提办、交办、参办等形式,优化办案资源,确保大案要案得以突破并提起公诉;要进一步在公诉、民行、信息技术等方面探索内部办案协作机制,完善信息数据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努力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有机整体,增强法律监督的合力。在外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线索移送、情况通报制度。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上下整合、左右配合、内外联合。

  二是围绕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求创新。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从强化检察职能出发,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明确对死刑二审法律监督的职责和具体监督范围与程序;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对渎职司法人员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的机制,完善渎职案件的移送查处机制;完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的责任和法定义务;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派驻机构与看守所、监狱的工作联系制度,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程序,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机制,建立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规范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探索完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以此为途径,及时发现、核实和纠正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完善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等,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围绕增强法律监督的公信力求创新。法律监督的公信力来源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不开内外部的监督和制约。要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上下功夫。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程序,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要采取有力措施,使“五种情形”的监督工作打开局面;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的平台,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为执法办案服务;要加大推动力度,积极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要扩大和完善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和途径,进一步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检务公开的内容,创新检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在增强外部监督的实效性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实现对案件的环环监督和预警。

  四是围绕增强法律监督的说服力求创新。要尝试建立法律监督说理制度,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提起抗诉、申诉案件复查等决定要尝试以展示证据、召开听证会、阐释告知等形式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司法机关说明事实、阐明法理。对不立案、不捕、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理由,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上访。对人民群众上访和申诉的案件,要把事实讲清、把法律讲透、把道理讲明,做到有理有据、案结事了。要创新检调对接机制。坚持控申接待工作前移,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各种矛盾的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各种涉法上访、越级上访;延伸控申接待窗口,由控申部门牵头落实有关业务处室定期、定时、定员进社区、到企业巡回接待、现场调处,对疑难复杂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

  五是围绕增强法律监督的动力求创新。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特别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以目标激励为基础、以跟踪考核个人业绩为手段,建立健全科学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引导全体干警兢兢业业干好工作。尤其是要逐步从过去那种注重对各项工作目标静态的、结果的考核转变到对目标实现的动态的、过程的考核上来,引导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倡导求真务实、追求卓越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绩效考评机制的评价激励功能和促进保障功能。要强化责任追究监督机制。要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行为的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控制。同时,要通过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惩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等行为。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良作风查纠等机制,有效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是围绕增强法律监督的能力求创新。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要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专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使沟通协调职能规范化、制度化;在检察机关内部,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坚持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基础上,实现沟通手段和沟通技术的现代化。完善检察执法责任规范。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操作流程,使每个岗位、每位检察人员都明确职权范围和应当承担的职责,使执法办案的每个具体环节都有明确的履职规则和运作标准。完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规范。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督查机制、预警机制、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等案件质量效率保障体系。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进行过程控制,落实管理责任,使案件从受理、审查到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文书材料等环节都纳入过程管理范围。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要把信息化建设同检察业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督查、重大复杂案件审核等逐步形成直接通过信息网络管理软件运作的工作机制。要抓紧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用科技手段规范侦查过程。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要注重继承优秀传统,尤其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形成的一些符合检察工作客观规律的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必须予以继承,并不断发展完善。改革创新不是对现行工作机制的全盘否定,也不是对前几年改革成果简单的推倒重来。需要改革创新的主要是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一定要防止为创新而创新的形式主义。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定改革的课题必须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坚持把创新重点放在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和难题上,放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避免贪多求全,浮于表面。创新必然有风险,要允许在改革创新中因为不确定因素而出现挫折和失败,但是必须尽最大的可能避免失误。对涉及面较广的改革举措,事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要认真做好规划,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贻误和影响工作。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关系。坚持自主创新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主要形式,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检察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往往具有共同性和相似性,特别是工作条件相近、工作发展比较超前的地方,遇到问题可能更早,研究问题的成果必然更加深入,解决问题的实践自然更加丰富。因此,我们要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广泛学习和借鉴外地检察机关乃至其他政法部门一切有益的创新成果,结合实际消化吸收,更好地为我所用。

     四是正确处理好各项检察职能统筹发展的关系。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统筹发展全面进步。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些工作职能,如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一些制约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柳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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